迁安市弘业地毯有限公司
奖 惩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制度有效执行,激励员工敬业爱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以《企业法》为准则,以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依据,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的。
    第三条:本条例是公司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迁安市弘业地毯有限公司、所辖公司(含合资公司)、分公司、部、室、专卖店及各独立经营单位员工。
    第四条: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短期代培人员也要执行本条例。
    第五条:奖励和处罚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员工管理条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本条例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员工管理条例的,应当依本条例给予处分。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条例,重视搞好对员工的考核,对可量化的数据、项目给予评价,实施奖惩,激励员工不断进步。
    第七条:施行本条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和形式另立并施行其它奖惩项目及特殊措施。

                            第二章 考 核

    第八条:对员工的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及年终考核四种。
    第九条:新入厂员工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满前一周由企管部提供考核表,分甲(干部)、乙 (工人)两种。由所在单位填写被考核人试用期的出勤及工作表现材料,经本单位负责人、主管经理逐级签批后上报。企管部根据所在单位意见办理留用或解聘。
    第十条:平时考核。一、二线员工由企管部监督考核,所在车间负责具体考核。包括数、质、 耗、出勤、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内容。后勤管理干部由党委监督考核。其中:一般干部由所在科 室具体考核。中层干部按各分管经理工作权限分项考核,报党委核定。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由总经理考核。对平时考核,应从岗位职责、工作态度、效率、操行、安全文明等方面评定打分。每月底申报奖惩。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评审小组。一是负责平时考核的监督。二是对申报的奖惩情况进行核定。三是受理申诉。成员由政工部、企管部、主管经理组成。
    第十二条:半年考核。主要是对中层以上干部考核。时间为每年7月和12月。由党委负责组织, 采取员工评议和主管领导评议的形式,在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四方面进行评议。结果与日常考核结果相加,对优秀干部申报奖励。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帮助纠正。评议考核差的,调离岗位。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一般员工以车间、科室为单位对所属员工进行综合考核排名。班组长以上干部由党委进行综合考核。对优秀员工、干部申报奖励。同时,年内受奖励或处罚情况与年终奖金挂钩。
    第十四条:嘉奖一次抵警告一次。
               记三等功一次抵记过一次。
               记二等功以上抵记大过一次。



                             第三章 奖 励

                         第一节 奖励目的和原则

    第十五条:奖励的目的旨在为关心集体、工作勤奋、追求进步和勇于创新者创造宽松的成长环境。
    第十六条: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标准,按绩施奖。依受奖者功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
    2、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十七条: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1、嘉奖
    2、三等功
    3、二等功
    4、一等功
    5、成果命名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前款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成果命名或授予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三节 奖励条件

    第十九条:员工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嘉奖:
    1、在生产中,以季度累计,产量、质量、消耗连续三个月居首位且无违纪。
    2、单位内生产、工作中进步明显,有具体事迹和效果。
    3、热心服务、不计报酬,从事本职以外的工作或业余时间进行无偿劳动,具体事迹产生较好影响。
    4、对工艺技术、设备有所改善,提高质量、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节约资金8000元以下的主研人或改造项目创效益3万元以下的附研人、建议人。
    5、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月累计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6、为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确定立项的,实施后见成效或被评为优秀建议。
    7、拾金不昧价值200元以上。
    8、工作或生活中帮助他人有具体事迹受到人们称赞。
    9、企业重大比赛或活动中成绩突出。
    10、改善所属单位管理方法,对提高所属人员士气显著。
    11、维护企业规章制度,勇于抵制不良风气有具体事迹。
    12、遇有苦、脏、难工作主动承担,如期完成的。
    13、代表公司参加社会活动,获得荣誉的。
    14、弘扬企业文化,反映员工工作、生活题材的作品,被展示或发表的。
    第二十条:单位或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嘉奖:
    1、所属单位年内无违纪、无设备事故和质量事故,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2、代表公司参加社会活动获集体荣誉的。
    3、单位年内提合理化建议采纳率达20%以上。
    4、单位内部团结互助,有具体事迹的。
    第二十一条:员工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记三等功:
    1、年内获得三次嘉奖。
    2、革新改造项目节约资金8000元至2万元的主研人和3万元至10万元的附研人、建议人。
    3、改革操作方法和生产工具,对简化作业、提高效率和质量有成效。
    4、节约物料或废料利用,月累计3000元以上或年累计1万元。
    5、全年提合理化建议,累计3条以上被采纳实施见成效的。
    6、拾金不昧1000元以上。
    7、本岗位技术、业务或管理中的改革创新,实施后对业务或所属单位管理产生推动作用的。
    8、对舞弊或损害企业利益事情,采取合法手段予以制止或揭发。
    9、在社会上助人为乐或其它方面善行佳话,以口头表扬或书面表扬为依据,为企业创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记三等功:
    1、单项工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成绩突出,其工作经验被总结推广的。
    2、在突击完成重大生产、工作任务中,组织严密,不畏艰难,连续奋战,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影响的。
    3、单位年内合理化建议公司采纳率30%以上。
    第二十三条:员工个人有下列情况时,记二等功。
    1、年内获得四次嘉奖。
    2、革新改造项目节约资金或创造价值2万元以上的主研人或10万元至15万元的附研人、建议人。
    3、改革生产工具、设备,对改善本单位工作环境、提高质量明显的。
    4、节约物料或废料利用,月累计1万元以上或年累计2万元。
    5、本职以外人员,为企业规章制度、办法提出具体改进办法,有助于工作改善,推动公司管理进步。
    6、全年提合理化建议,累计5条以上被采纳实施见成效。
    7、拾金不昧5000元以上者。
    8、不断钻研技术、业务,解决技术、业务难题,有具体事实见成效的。
    9、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实现预期效果的。
    10、在社会上助人为乐,为公司赢得荣誉,产生巨大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集体有下列情况时,记二等功。
    1、承担技术工艺项目研究改进,在生产中得到应用,效果显著的小组。
    2、单位年内合理化建议公司采纳率达50%以上。
    第二十五条:一等功。
    1、年内获得三次三等功、二次二等功者。
    2、革新改造项目节约资金创造价值5万元以上的主研人或15万元至20万元的附研人、 建议人。
    3、改进生产操作方法、工具,能改善环境、提高效率和质量,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4、节约物料或废料利用,节约资金月累计2万元以上或年累计4万元以上。
    5、拾金不昧1万元以上。
    6、所提建议实施后,对企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有具体事实。
    7、在岗位上不断创新,为企业创造较高效益,有具体事实。
    8、完全属独创发明,实施后对本岗位产生效果的。
    9、解决管理、设备隐患,避免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奖金。
    1、员工建议奖。员工建议分六个等级给予评定:一等100元,二等80元,三等50元,四等20 元,五等10元,六等5元。未采用的发给1元鼓励奖。
    2、革新成果奖。以年度节约或创造价值计算。
      一等: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00元。
      二等: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奖励5000-9500元。
      三等:3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奖励2600-4800元。
      四等: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奖励1000-2500元。
      五等: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奖励600-980元。
      六等: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奖励300-580元。
      七等:1万元以下,按节约或创造价值3%给予奖励。
    3、自学奖。自学本岗位相关专业知识,获专科学历的,奖金300元,本科500元。
    第二十七条:成果命名。员工改革、发明的设备和工具明显地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作业环境的,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评定小组通过,以改革者或发明者的名字命名。
    第二十八条:授予荣誉称号。
    1、年内记功三次以上。
    2、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为企业避免或减少损失。
    3、技术革新改造节约资金或创造价值50万元以上的主研人。
    4、年内二项以上革新改造项目节约资金或创造价值累计60万元以上的主研人。
    5、完全属独创发明,实施后能带动其它作业的。

                           第四节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完成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影响力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准确地实施。
    第三十条:对个人或单位的同一事迹除革新改造奖励外,其它只能给予一次奖励。条例中的拾金不昧指现金、现物。
    第三十一条:实施奖励应依据每人每月一件有意义的事记录,对照奖励条件,单位领导提名、 同事推荐,其事迹受到讲评,由本单位提出受奖人以及奖励级别的建议,填写奖励申报表报主管经 理签字后交评审小组。
    第三十二条:奖励决定每月一次,在升旗仪式上通报。年终综合评定、晋升奖励级别。奖励申报表存入档案。
    第三十三条:发明创造奖。对具有独创性的小革小改项目及工具设备以革新者的名字命名。其奖励一般在投入使用运行正常时,按创造价值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合理化建议奖。在每次征集建议后,给予评定、奖励。
    第三十五条:实施奖励时,依下列规定执行:
    1、嘉奖、三等功由评审小组核准。
    2、二等功、一等功由评审小组核实后,报党、政班子会核准。
    3、发明创造奖。授予荣誉称号或以革新者名字命名工具设备由评审小组核实后,报总经理命名。

                           第四章 处 罚

                      第一节 处罚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十六条:处罚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强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处罚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2、批评教育为主,罚款为辅。
    3、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 处罚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对一般员工的处罚项目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罚款
    5、辞退
    6、开除
    第三十九条:对干部的处罚项目。
    1、罚款
    2、扣分
    3、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撤职
    7、辞退
    8、开除

                           第三节 处罚的条件

    第四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
    1、月份内有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睡岗或旷工一天情况之一。
    2、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
    3、在工作场所吵架。
    4、一线工人工作时间、工作场地使用手机。
    5、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报刊。
    6、在工作场所或院内乱扔果皮、随地吐痰。
    7、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违反操作规程或酒后上岗。
    8、对主管领导的指示或有限期的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如期完成。
    9、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门卫对携带品出门的检查。
    10、无故不参加升旗。
    11、公司内部汽车或摩托车在公司规定的慢行通道上超速行驶或鸣喇叭。
    12、委托他人和代替他人打卡或签到。
    13、不经保卫科批准,随便在宿舍会客留宿或夜晚外出不按时返回。
    14、二线服务岗位人员或上道工序与被服务对象发生冲突。
    15、不爱惜产品,在产品及半成品上行走、坐、卧或对外来人员有此行为不予制止。
    第四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记过。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和人身事故。
    2、季度内累计三次没完成工作任务。
    3、一个月内累计三次迟到、早退、脱岗、睡岗或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5-9天。
    4、运送生产原料及半成品的车辆为他人捎拉货物及自行车。
    5、学生用车私自接收不符合规定学生乘坐,或车上捎拉货物、自行车。
    6、配电室、锅炉房、泵房、化验室、警卫室、各类库房、食堂操作间等工作场所,无关人员随意进入者或当班人员不予制止。
    7、不经保卫科批准随意动用消防器材、工具等物资。
    8、恐吓他人。
    9、工作时间吵架出现谩骂或有动手殴打行为。
    10、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到公司参观。
    11、人员调整、晋级事项中为亲朋说情。
    12、拒绝领导指派,与领导发生冲突。
    13、年内累计受三次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记大过。
    1、携带违禁品(烟火)进入公司。
    2、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10-14天以上。
    3、毁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损失的。
    4、对同事恶意攻击、给他人造成影响。
    5、与同事吵架有动手殴打行为,致使对方受伤。
    6、使用公司材料制作个人物品。
    7、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影响正常生产或致伤、致残的。
    8、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浪费原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9、年内累计两次记过。
    10、干部初次接受下级吃请或礼品被调查核实。
    11、弄虚作假,欺骗领导,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12、在公司内闹事,造成较坏影响。
    第四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职: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公司生产或经营受到较大损失。
    2、公司涉外办事人员,直接或间接向经销单位及个人索要财物、收受礼品或谋取私利。
    3、因保管不善,致使公司重要文件、票据丢失。
    4、安全保卫人员,因工作不到位致使引发案情或隐瞒包庇违纪人员。
    5、经教育不改再次收授下级礼品或接受吃请。
    6、在分管范围内利用职权为自己亲朋安排工作或利用职权欺上压下、排斥他人、培植亲信,拉帮结派。
    7、工作不得力,致使所在单位人员混乱或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各级干部。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经调查属实。
    第四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辞退。
    1、聚众闹事妨碍正常工作秩序。
    2、对同事施以暴力或有侮辱威胁行为的。
    3、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的。
    4、盗窃他人或公司财物,以及经管各类物资财产的人员监守自盗,无视厂纪私自将财产、物资馈送他人或窃为己有的。
    5、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6、开办与公司有关的生产和经营业务,或为他人提供技术、咨询等便利条件。
    7、业余时间从事与本岗位技术有关的第二职业。
    8、参与赌博或收看传播黄色书刊录像。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10、从事传销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
    1、当公司财产或员工生命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或不报告。
    2、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使公司蒙受损失。
    3、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
    第四十六条:员工受记过以上处罚时,直接领导应承担连带责任,主管经理承担间接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和间接连带责任包括:
    1、月份考核扣分,扣分多少依员工所犯错误程度给予1-20分扣罚。
    2、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凡经公司出资培训和公司内部培训的技术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向企业交纳培训费。
    1、擅自离职的。
    2、合同到期不再续定的。
    3、无故不请假、不上班,按公司管理条例应予以辞退的。
    4、公司急需的技术业务人员,本人执意要求调出的。
    以上技术岗位指:绘图工、机修工、汽修工、电工、保全工、司机、财务人员。

                          第四节 处罚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处罚应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条例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慎重实施。
    第四十九条:对于一人同时犯两种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
    2、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的。
    3、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参加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1、隐瞒或拒绝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证据的。
    2、在二人以上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3、包庇共同违纪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阻止他人检举、承认错误、提供证据的。
    4、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在处理警告、记过、记大过等一般违纪事件中,各级干部必须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杜绝放大假。对违纪人员实施教育期间安排违纪员工学习《迁安市弘业地毯有限公司员工管理条例》, 并与谈话教育相结合等方式让其认识错误,写出检查和保证。谈话教育时必须注意因人因事施教, 党员违纪时,由所在党小组配合帮教。团员和一般群众违纪时,由所在单位的团支部和党员配合帮教。对不接受帮教者,由所在单位填写违纪人员培训申请单,经主管经理签字后,送交企管部进行培训。
    第五十三条:员工受教育期间按有关文件规定发给生活费。教育时限依本人态度和表现确定。
    第五十四条: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纪事件以及对撤职、辞退、开除等违纪事件时,公司将责成有关部门、有关领导调查处理,所在单位配合查处。
    第五十五条:年内员工受二次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的,在接受教育、写出检查后给予减发年终奖金,标准如下:
    1、受二次警告处分的,减发年终奖金30%。
    2、受记过处分的,减发年终奖金50%。
    3、受记大过、撤职、辞退、开除处分的免当年奖金。
    第五十六条:受记大过、撤职或辞退处分的员工,对于有第四十二条(第三、第六、第七、第八、第十一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项)行为员工,应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100-3000元。
    第五十七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逐级履行签字手续。
    第五十八条:员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被辞退,要书面通知本人。受开除处分的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申诉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申诉是员工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纪律。
    第六十条:员工对违纪、违法者有权提出申诉。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时应当忠于事实。
    第六十一条:申诉可以逐级或越级提出,越级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十二条:被指控者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申诉人,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
    第六十三条:各级干部或有关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属实的,应从速恰当处理。不合理或不属实的,也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诬告或无理取闹的,应给予追究。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赔礼道歉。
    第六十四条: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员工的申诉要给予保护,不能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能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能将申诉材料转交给被控告人。更不能袒护被告人。
    第六十五条:对申诉的处理结果,要通知申诉人。处理申诉时要登记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各级干部和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和单位执行制度的监督和监察。
    第六十七条:企管部门每半年一次对《迁安市弘业地毯有限公司奖惩条例》执行情况以及全体员工对《迁安市弘业地毯有限公司员工管理条例》掌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领导班子会报告。
 

   

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所有